案例: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合伙企业,适用了分期纳税政策
2022年7月1日,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相关资料中披露,公司实控人浦益龙将持有的发行人前身隆达有限股权转让给合伙企业,适用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政策。原文如下:
2020 年 6 月 29 日,隆达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形成如下决议:(1)同意浦益龙将其持有的隆达有限 7.5%的股权(注册资本 10,750,506元),评估作价 15,000 万元,出资投入云上联信;(2)通过隆达有限新章程。
同日,浦益龙与云上联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浦益龙将其持有的隆达有限 7.5%的股权(注册资本 10,750,506 元)评估作价 15,000 万元,出资投入云上联信。
本次股权转让属于浦益龙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0 年 7 月 2 日,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锡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对浦益龙因本次股权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6,782,116.2 元予以分期缴纳备案,计划缴纳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1日。
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和背景:为解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发行人资金占用问题,实际控制人与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锡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云上联信,无锡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 100 万元,普通合伙人浦益龙以所持发行人股权出资 1.5 亿元,有限合伙人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1.49 亿元。2020 年 7 月 1 日,云上联信与无锡御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御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浦益龙控制企业)、浦益龙、陈培生签订《关于无锡御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可转债投资协议》,云上联信将其货币资金 1.49 亿元以可转债的方式提供给无锡御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用以解决无锡御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对发行人的资金占用问题。
转自陇上税语